依据《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》第三条的要求,在内地就业的台,港,澳工作人员,就是指: (一)与用人公司创建劳务关系的工作人员; (二)在内地从业个体的中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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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《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》第三条的要求,在内地就业的台,港,澳工作人员,就是指:
(一)与用人公司创建劳务关系的工作人员;
(二)在内地从业个体的中国香港,澳門工作人员;
(三)与海外或台,港,澳地域用人公司创建事实劳动关系并受其外派到内地一年内(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H止)在同一用人公司总计工作中三个月之上的工作人员。
该要求第十一条要求,用人公司与聘雇的台,港,澳工作人员理应签署劳动合同书,并依照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》的要求交纳社会保险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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